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及上述业务的组合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拟开展场外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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