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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威迈斯: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增强经营决策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规定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岗位设置和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履行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五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法律规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和离职管理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科创板规范运作》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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