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结果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左述情
1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本项解除限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
2 人选; 情形,满足本项解除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限售条件。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均满足左述
3 激励对象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须满足 12 个月 任职期限要求。
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 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 出具《深圳威迈斯新
计划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能源(集团)股份有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限公司 2025 年度审
第 一 个 解 除 以 2024 年度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 计报告》,公司 2025
限售期 度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年度扣除股份支付影
第 二 个 解 除 以 2025 年度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6 年 响后的归母净利润为
限售期 度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57,142.09 万元,相较
4 注: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任何投资者的业绩 于 2024 年增长率为
预测和承诺;上述“净利润”以公司经审计后的报表数据为 39.67%,达到第一个
准(下同),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
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 的业绩考核目标。因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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