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公司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纳入本制度绩效考核范围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业绩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确定其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十一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可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它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个人在公司担任的经营行政管理职务及其行使的经营管理职能领取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董事长执行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结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
绩效薪酬是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四)公司盈利状况及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
(六)岗位、职责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管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六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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