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及包含前述品种的私募投资类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证券部为本公司及子公司证券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预审和评审的组织、审批程序的履行、项目实施的管理和风险的监控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对相关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根据需要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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