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2
证券代码:688615 证券简称:合合信息 公告编号:2026-034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本案原审原告、二审
上诉人及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一审诉讼请求所涉及全部金额及二审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是公司因被侵害利益而
主动提请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本次诉讼判
决为终审判决,且公司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 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原审原告”)以仿冒纠纷及反不正当竞争 为由起诉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及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审被
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2026 年 2 月,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5)皖 01 民初 610 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 110 万元;
2、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3、驳回原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
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2026 年 4 月,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及《传票》,安徽省高级人
民法院已受理上诉案件,案号为(2026)皖民终 127 号。原审原告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5)皖 01 民初 610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判决结果;2、依法改判支持原审原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4 月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6)皖民终 127 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 01 民初 610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
2、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 01 民初 610 号民事判决第三
项;
3、变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 01 民初 610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为: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连续五日刊登声明,对被诉侵权软件名称、图标与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 扫描全能王”软件图标、名称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及对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扫描全能王”软件实施的案涉不正当竞争的事实予以澄清。以消除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合肥抖屏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莫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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