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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0 19:40:41 股吧网页版
西力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52341668 传真/Fax: +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6 月

关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力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二、 本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本法律意见书分为引言、正文及签署页三个部分。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
截至 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总股本 179,378,265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数 3,108,677 股,参与本次现金分红的股本为 176,269,588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52,880,876.40 元(含税)。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00 元/股(含本数),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含)。回购公司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

截止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3,108,6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07%。目前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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