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
的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
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
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
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
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
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
决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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