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 “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的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被提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聘任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提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前 3 天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人员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并同意会议召开。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会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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