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五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权限,规范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 2 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
第 3 条 公司应与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 4 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 5 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 6 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 7 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
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九)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
己有;
(十)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
存;
(十一)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二)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个人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 8 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
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 9 条 高级管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高
级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 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 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 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 10 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
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授权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 11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 拟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12 条 拟定有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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