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旺通信”或“公司”) 投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以闲置自有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确保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资金运作及管理,以实现资金增值保值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依据《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委托金融机构理财须报经三旺通信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理财。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需遵守如下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二)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委托理财产品业务。
(三)应当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额度内和投资范围内进行。资金在委托理财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但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四)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五)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原则为中短期、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凭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
司、基金公司及保险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及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其他理财产品。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与公司资金规模、资金使用计划、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七)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方,并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
第三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公司
正常经营发展的情况下,拟定委托理财业务资金的规模、期限和授权事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董事会或股东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具体部门在审批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并由以下决策机构审批:
(一)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成交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已就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审批层级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额度计算范围。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四章 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
第八条 委托理财具体执行程序如下:
(一)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务,
根据公司委托理财业务金额、类型,由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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