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九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安排专人负责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会议筹备并监督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建议。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
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
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并同意会议召开。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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