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业绩相匹配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组织人才发展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与其承
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应职位履行工作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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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绩效薪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挂钩;
(三)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授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所得。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补充福利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津贴按股东会决议执行(如涉及);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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