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 918 号久事复兴大厦 20 楼 E 邮编:200020
电话:021-54019199 网址:http://www.guoshi-law.com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
关于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本所承办律师对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有关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2.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与现场会议召开情况等。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
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凤歧路 188 号罗普
特科技园 8F 会议室召开,公司副董事长吴东先生现场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 1.查验相关股东的身份证等文件;2.查验股东名册等等。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5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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