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系指以防范风险或以进行资
产配置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场外收益互换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统一管理、操作。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中,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不得
进行非法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相关
部门和人员在进行金融衍生品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销户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
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主管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具体
(一)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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