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
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15 层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禾信仪器 指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中国、境内 指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禾信仪器
法律意见书或本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指
法律意见书 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
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激励计划 指
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
指
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与“本次作废”合称“本次作废及注销”)之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得到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欺诈、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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