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264 号
致: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元科技”)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王淳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行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也不对公司就本激励计划拟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财务数据测算及其影响是否恰当和准确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1 公司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公司系由其前身“浙江双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2020年8月31日为基准日,于2020年12月1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本总额为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4,000万元。公司的前身浙江双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设立于2006年3月21日,设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803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1,478.5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23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88623”,股票简称“双元科技”。
公 司 现 持 有 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102785327408E”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914.27万元,住所为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号标准厂房2号楼(上城科技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为郑建,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生产:机电仪一体自动化控制系统(除计量);服务:机械电器仪表自动化一
体高科技产品、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工业自动化控制工程的设计、安装;批发、零售:机械电器仪表自动化一体高科技产品,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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