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及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本制度向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备案,并同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及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报备和披露程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范围
第一节 信息披露标准与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经不时修订的重大事件;
(三)达到披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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