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备案等管理事宜;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道或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内容;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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