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子公司对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依法依规、诚信信用、谨慎处置、规范运作、合理分担风险、分级管理、分级审批、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 无挤占挪用贷款资金、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 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获得贷款银行认可;
(四)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申请公司担保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本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 符合被担保人的主业方向;
(三) 对外担保对应的主债权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项目(被担保人的主业为投资理财的除外)。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成立日期、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
姓名、经营范围、股权结构、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总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等财务信息以及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等,并注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机构名称,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如是,应进一步提供失信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被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 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 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被担保人应对其提供的上述有关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包括:
(一) 被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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