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禁止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
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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