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 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第 15 号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与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合并计算的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三条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