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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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法律意见书
致: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或“呈和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修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激励对象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和陈述,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监管机关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但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同一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修订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修订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2026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出具了《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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