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
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公司董
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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