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30 21:19:25 股吧网页版
翔宇医疗: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实行年薪制,报酬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解聘事由如下:

(一) 董事会决议解聘;

(二) 总经理主动辞职并经董事会确认。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 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 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三) 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对人员的任免、组织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五) 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并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 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 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八) 总经理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审阅重大合同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预算、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财务及主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