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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智达: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6]AN046-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6]AN046-5号

致: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交所出具的“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69 号”《 关于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的要求及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情况,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此外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问询函》问题 1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4 条规
定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进展等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募投项目用地取得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1. 查阅《募集说明书》及项目用地公示信息,访谈了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相关负责人员,了解募投项目用地已履行的程序及进展情况。

2.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说明并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4 土地问题”的规定,分析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核查结果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半导体存储测试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智造项目、高端芯片测试设备及前沿技术研发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半导体存储测试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智造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半导体存储测试设备研发及产业化智造项目已纳入龙华区重点产业项目并明确了初步用地方案,详见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2026 年 3 月 2 日在龙华政府在线(http://www.szlhq.gov.cn/)公示的《半导体测试设备
研发产业化智造基地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具体如下:

项目用地情况 具体内容

用地规模 ≤11000平方米(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用地功能 普通工业用地(M1)

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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