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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17:39:44 股吧网页版
优利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强化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仅适用本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内容。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行业周期与 行业水平相适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与个人的岗位职责、岗位价值与业绩贡 献相匹配,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应合理 有效,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上市 公司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公司战略目标和持续发展,保持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的稳定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坚持战略一致性原则。薪酬管理体系须与公司整体战略高度一致, 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目标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相协调,强化股东价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后,由股
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经董事会批准,
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具体落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 薪酬决定机制与薪酬结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具体薪酬方案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所领取的岗位薪酬,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性质、职责范围、技能要求及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决定所得的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定考核标准,依据公司经营业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配。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 :公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可以运用股权激励等工具,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福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津
贴与补贴等补充福利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基于国家政策、
根据市场薪酬水平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除领取上述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责任追溯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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