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机构”)作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科技”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年 4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华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93 号),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914.8924 万股,并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46,099.2831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40,624.2730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475.0101 万股。具体详见公司
2023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华丰科技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4名,分别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长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电子军工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华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华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华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申万宏源长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华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丰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市流通股份总数为 279,209,78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59.63%,限售期为“自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因 2026 年 6
月 27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发限售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如下:
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完成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登记手
续。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7,262,135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由 460,992,831 股
变更为 468,254,966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6 年 6 月 1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华丰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三、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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