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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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 4
三、问题 3.其他 ......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丰科技的委托,担任华丰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
根据上交所于 2025 年 10 月 24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140号
《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对《问询函》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的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及“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三、问题 3.其他
3.2 请发行人说明:
(1)公司与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时开展采购与销售、与四川长虹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同时开展存款和借款业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购销业务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会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结合存贷款业务规模及利率情况,说明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本次募投项目“防务
连接器基地建设及扩能项目”的用地向关联方购买的原因及合理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属于新增关联交易,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2 条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与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时开展采购与销售、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同时开展存款和借款业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关联购销业务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会对发行人独立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结合存贷款业务规模及利率情况,说明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1、公司与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时开展采购与销售、与四川长虹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同时开展存款和借款业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1)公司与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同时开展采购与销售业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基于实际业务需求,向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购买设备、原材料和服务等,同时向其销售连接器、线缆组件等产品和提供加工服务,存
在同时开展采购与销售业务的情形。
①公司向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的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原材料和服务等,其中设备主要为厂房建设所需的空调设备等,原材料主要为箱体、外壳等结构件和包装盒、包装箱等包装材料,服务主要为外协加工服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系统运维服务、能源管理服务等。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
购金额分别为 1,931.69 万元、1,782.73 万元、3,970.72万元和 1,207.11 万元,占
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80%、2.72%、4.46%和 1.63%。其中,因厂房建设需要,公司对空调和相关服务的采购需求大幅增加,剔除向四川长虹空调有限公司采购的空调设备等外,关联采购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67%、2.59%、2.35%和 1.63%,整体保持在 3%以下,占比较低。
长虹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分布广泛,包括智慧家居、数字产业、特种装备、绿色能源、医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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