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薪酬水平应与公司规模及业绩相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岗位价值导向原则:薪酬应体现岗位责任、权力与利益的统一,反映各岗位对公司整体价值的贡献;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层次的薪酬结构,实现短期经营目标与长期战略发展的有效平衡,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确定依据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薪酬管理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
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董事履职津贴;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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