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履行其管理与监督职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能,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与绩效考核原则
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经营效益及个人工作目标紧密挂钩原则;
(四)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同行业及地区市场薪酬水平相适应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四条 薪酬定义
本制度所称薪酬,是指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依法从公司获得的全部货币性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委员会职责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处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并参考同行业及地区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并制定年度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程序及评价体系;
(三)组织并实施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四)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建议;
(五)对公司因故设立的专项奖励方案进行审议;
(六)履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决策与审批权限
(一)董事的薪酬方案由委员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委员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日常执行机构
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核算、发放、档案管理及相关数据支持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九条 薪酬构成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个人资历、能力及市场对标等因素确定的固定收入部分。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评估结果确定的浮动收入部分。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根据发展战略需要,依法依规实施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计划。
(四)津贴:仅限于独立董事,实行年度固定津贴制。
第十条 具体标准
(一)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津贴标准参照同行业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股东会审议确定,按年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计划。
(二)非独立董事:
-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按其所任高级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 在公司任职但未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按其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 未在公司任职的,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或津贴。
(三)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可能的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十一条 绩效薪酬比例要求
对于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绩效薪酬的确定与支付必须以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调整机制
公司可根据以下情况,由委员会提议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一)同行业及所在地区薪酬水平的变化;
(二)通货膨胀及宏观经济环境变化;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状况;
(四)公司组织架构、战略方向调整导致的职位或职责变化;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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