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
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
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但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委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
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资产转让款、
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
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
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
的;
(十一)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
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科创公司利益或者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
“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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