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E10332 号
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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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证报告 1-3
?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1-6
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2
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E10332号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贵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如专项报告“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所述,逸飞激光2024年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分包方支付的5,100.00万元款项中的大部分流向了逸飞激光的6家客户和1家其他公司。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我们无法就逸飞激光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的5,100.00万元款项的性质以及相关收付款单位与逸飞激光是否存在潜在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该事项对逸飞激光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我们也无法确定该事项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除上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我们认为,逸飞激光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逸飞激光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以下无正文)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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