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激光”“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逸飞激光进行了 2024 年度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张艳朋、吕彦峰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5 年 4 月 7 日至 8 日、2025 年 4 月 14 日至 15 日、2025 年 4 月 22 日至
23 日、2025 年 4 月 25 至 29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吕彦峰、张艳朋、杜存兵、孙筱朋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3、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4、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
5、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有关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逸飞激光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
度,核查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三会会议材料等资料。此外,公司年审会计师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了否定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逸飞激光按照募投项目总包方的资金指定代付委托,向募投项目的分包方支付资金 5,100 万元,其中部分款项流向了逸飞激光的 6 家客户。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逸飞激光未能就上述情形提供合理解释和支持性资料。逸飞激光与募集资金管理及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逸飞激光管理层编制的《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完善内部控制。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现场核查,1、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披露了公司《逸飞激光 2024 年度
业绩快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2024 年度
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修正后的营业收入为 69,206.87 万元,比修正前减少
18,287.65 万元,降幅为 20.90%;修正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432.62 万元,比修正前减少 4,704.83 万元,降幅为 65.92%;修正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41.23 万元,比修正前减少 3,590.27万元,降幅为 79.23%,具体情况详见《2024 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
2、公司 2024 年度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公司按照募投项目总包方的
资金指定代付委托,向募投项目的分包方支付资金 5,100 万元,其中部分款项流向了公司的 6 家客户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逸飞激光在管理层编制的《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说明。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对相关事项及时进行整改并完善内部控制。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性。
逸飞激光 2024 年度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分包方支付款项,相关款项部分流向了逸飞激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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