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
以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
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期间出现本工作细则
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
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等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
第十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确保任期
内各项经营业绩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授权管理和会议制度等相关
制度规定履行决策审批权限。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务时,不得实质性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事。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研究决定公司经营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董事长和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
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
第十五条 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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