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须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 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公司其他事
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工作;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
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通知可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独立董事最多接受一名独立董事委托。
第十三条 每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者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或弃权,除发表同意意见外,反对或弃权的均需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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