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因相关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负面市场影响时,公司对其追究相应责任并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参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负有责任,亦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责必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程序合规、处理恰当。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与责任划分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根据《上市规则》,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三)因下列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该等情形:
1、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2、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七条 根据《上市规则》,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其职责与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一)直接责任:因个人行为直接导致重大差错发生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或下属人员履行义务未尽到管理、监督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对单位或部门的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市场影响恶劣,且确系主观故意或严重失职所致;
(二)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打击报复或干扰、阻挠调查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报告、反映情况,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不良后果;
(二)主动纠正差错,并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非主观因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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