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
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及上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
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
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
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
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
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计划、资金安排,复核各单位涉及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操作及账务处理等。
(二)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各单位相关部门职责
(一)各单位负责采购和销售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础协作部门,负责向本单位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外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及金额预测。
(二)各单位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本单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该笔交易的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交易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的 50%及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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