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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9:20:31 股吧网页版
中邮科技: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务管理,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单位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董事 会办公室。

第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信息尚未公开前严格履行
保密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报告的管理工作,董
事会办公室是日常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作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相关文件的准备和草拟等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联络人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人
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章 重大信息范围及报告标准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变更事项、重大交易事
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件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第十条 拟进行重大变更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四)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七)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十三)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十四)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拟进行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第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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