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 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募集资金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 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
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 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 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
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募集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
职责如下:
(一)参与募投项目规划与方案设计,配合中介机构完成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财务数据编制;
(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实施专户管理。监控账户资金流向,确保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承诺用途一致;
(三)审核募集资金使用申请,核对项目预算、合同及支付凭证,确保用途合规;
(四)设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投入情况,定期与业务部门核对;
(五)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收益;
(六)配合内外部审计,提供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数据及说明。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工作。
定期向董事会、监管机构提交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
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
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