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
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内部信息、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
争性磋商、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
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八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
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
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
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
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
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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