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及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必要条件,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限于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闲置募集
资金理财按照《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规定执行;
(二)委托理财的标的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公司账户进行操作;
(四)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五)委托理财应当在批准的额度和投资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使用,委托理财业务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
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决
策机构,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
定授权董事长在审批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组织执行具体委托理财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可对未来十二个月的非关联方委托理财进
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公司市值的比例,作为履行决策程序的依据。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低于 10%(不含)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在 10%(含)-50%(不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在 50%(含)以上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本制度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委托理财业务,以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作为履行决策程序的依据。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 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低于300 万元(不含),由董事长进行审批;
(二)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的比例在 0.1%(含)以上并超过 300 万元(含),且低于 3,000 万元(不含)的,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三)未来十二个月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占公司市值 1%(含)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含),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批准额度。实际执行时预计会超出已审批额度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办理具体委托理财业务并进行日常管理,对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经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
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实施方案,按照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委托理财书面合同,
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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