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三条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第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
托。
(四)1 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2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不包含会议当日,
但包含会议通知发出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日前(不包含会议当日,但包含会议通知发出日)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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