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安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盛邦安全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5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同意远江盛邦(北京)网络
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7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 1,888.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9.90 元,并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7,539.90 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权晓文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薇、王润合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为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
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在本人被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二)公司股东远江星图、远江高科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单位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单位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公司。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韩卫东,董事及核心技术人员陈四强,高级管理人员袁先登、李慜丰,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方伟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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