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参考同行业市场薪酬;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实现责任与收益匹配的有效激励。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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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管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管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公司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第九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部门及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及履职情况等综合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基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与业绩目标设定,通过股权激励等方案获得。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岗位职级、履职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部门绩效、个人绩效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津贴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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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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