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任、权力、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按绩效考核标准、流程体系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对于在公司兼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内部董事,其基本薪酬依据所兼任经营管理职务为标准进行考核和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
对于仅担任董事职务、在公司无其他任职的外部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发放一定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
(一)基本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以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为标准进行考核与发放。
(二)绩效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依据当年度公司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并结合个人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责任态度、管理能力等因素进行发放。
第九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公司经营规模状况;
(三)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四)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五)同行业、同地区薪资水平;
(六)通胀水平。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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