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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00:14 股吧网页版
浩欧博: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如果有董事与该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及办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公司在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由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协助办理。审查评估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在实施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出具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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