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募集资金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资金使用核算、定期报告编制等工作;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执行等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银行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与新的专户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新
的监管协议,同时终止原监管协议。相关变更情况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当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时,公司应当及时注销该专户,并将注销情况及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需求,申请募集资金使用,申请文件应当明确资金使用金额、用途、收款单位、付款时间等内容,并附相关合同、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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