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证券代码:688658 证券简称:悦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6-033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6,2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将积极应诉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反诉等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康达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康达”)收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沂源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河南康达及公司的《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河南康达与公司等列为民事被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6)鲁 0323 刑初 9 号
(二)诉讼当事人
1、原告:山东鑫泉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学
住所地:沂源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254257359
2、被告情况
被告一:韩某某
被告二:任某某
被告三:周某某
被告四:河南康达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伟仕
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经五路 6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99136026T
被告五: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伟仕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 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63731643
(三)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被告二违反与原告所签订的保密协议的约定,向被告三及被告四泄露原告的技术秘密。河南康达作为获利方,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公司作为河南康达单一股东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请求
1、被告韩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要求附带民事被告韩某某、任某某、周某某、河南康达制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6,200 万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河南康达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将积极应诉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反诉等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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