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三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章 董事会提案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前,董事会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五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
(1)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2)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4)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本规则第七条所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
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以
书面通知(包括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等)全体董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电
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日期、地点;
(2) 会议期限;
(3) 事由及议题;
(4)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前款第(1)、(2)、(3)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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